建立和完善保障【室内空气质量环境】标准实施的管理体制

2018-11-07 11:59:15 艾方立科技
我国环保法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这样的责任规定是基于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的对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各种经济活动有决策权而设定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是环境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主要行使对所有社会法人在从事管理、生产、经营等活动中是否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职权,这种执法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企业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监督上。但是由于在实践中把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责任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对环境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责等同起来。因此,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不仅是所辖区域的环境行政执法部门,而且是各级地方政府领导下的代替地方政府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职能部门。由于我国环境管理领导体制不是纵向的以条为主,而是横向的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这样实际上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就失去了独立行使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权的地位,有时甚至更多地承担了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角色,导致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的实施在许多地方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干扰,特别是在地方保护严重的地方,环保部门的执法职能被削弱,环境标准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这种由于管理体制不顺造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的问题应是今后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针对环境管理体制不顺而影响环境标准实施的问题,应该改变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真正把环境保护的责任落实到各级地方政府,并建立相应的责任核查奖励制度。对不按环保法规办事,干扰环境行政执法,造成环境不良影响的地方领导人追究责任。把地方各级环保部门改变成为以条领导为主的直属国家的能独立行使环境监督权的行政监督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样的环境管理体制,才能真正分清地方政府的责任和地方环保部门的定位,各司其职,避免由于职责定位混淆导致地方环保部门既对环境质量负不了责,又不能进行有效的环境监督管理,还不得不承担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责任的尴尬局面。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保障环保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得以全面贯彻实施的管理体制,有效地排除不当的行政干预,使环境标准在各地区各领域得以全面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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