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尘天气对【城市空气质量】评估的影响有多大?

2019-04-26 23:15:41 admin
环境保护部于今年年初发布了《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依据《规定》,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估、考核和排名过程中剔除沙尘天气过程的影响。而在《规定》发布以前,对各地进行环境空气质量评估、考核过程中均将沙尘天气过程期间数据作为正常监测数,这样的决定能否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更为客观的依据呢?
沙尘天气对【城市空气质量】评估的影响有多大?

为什么要扣除沙尘天气影响?

沙尘天气频发对部分城市空气质量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受沙尘天气影响范围和程度较大省份的环境质量报告书中,均对沙尘天气过程影响程度进行了相应评估;在国际上,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判定空气质量达标情况时均对类似沙尘暴等“例外事件”有所考虑。客观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是检验和评估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效果的重要保障。对待沙尘天气导致的污染现象,一方面应通过监测数据如实反映实际空气质量状况,告知公众真实的空气质量信息与防护提醒;另一方面,在制定当地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评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时,应扣除自然源污染影响。

甘肃省环境监测站副站长李晓红介绍说,由于干旱、少雨以及沙漠化形势严峻等自然原因,沙尘天气频发对甘肃省城市空气质量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数据显示,2016年甘肃省14个市、州均出现沙尘暴、扬沙、浮尘等沙尘天气过程,加之受春、冬两季降水偏少,静风期较长及冬季降水偏少等气象因素影响,沙尘天气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持续时间较往年明显增加。自2016年伊始,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白志鹏研究团队就在新疆南缘地区分四季开展了颗粒物的采样观测研究。其中,2016年4月~5月期间(沙尘高发区)总共21天的颗粒物监测发现:在和田市,沙尘天气占总观测天数的72%;尤其是在麦盖提市,沙尘天气占总观测天数的100%。沙尘天气下,麦盖提的PM2.5最高可达到5400微克/立方米,PM10最高可达到9600微克/立方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工程师王帅介绍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2015年西北5省受大范围沙尘天气过程的影响程度进行了测算,沙尘天气过程对全疆PM10平均浓度贡献在22微克/立方米左右。新疆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巴音郭楞州、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甘肃酒泉、宁夏中卫等城市颗粒物浓度受沙尘天气影响程度较大。共统计出28个城市376天(次)受到沙尘天气影响,其中新疆受影响频次最多,共计13个城市300天(次)。沙尘天气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的重要因素。环境保护部在西北5省和华北等经常受到沙尘天气影响的地区十余年前就建立起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监测网,实时监测主要污染物的变化情况,部分站点配备了激光雷达立体监测设备,结合沙尘天气卫星遥感影像分析,在大范围沙尘天气过程发生时及时编写沙尘天气过程快报,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了重要信息。王帅介绍说,每年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均对沙尘天气过程发生情况进行总结,在新疆、甘肃等受沙尘天气影响范围和程度较大省份的环境质量报告书中,均对沙尘天气过程影响程度进行了相应评估,但由于一直没有具体的规定,故一直没给出扣除沙尘影响的正式结果。据了解,在国际上,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判定空气质量达标情况时均对类似沙尘暴等“例外事件”有所考虑。美国联邦法规中规定的“例外事件”是指影响了空气质量、且不能合理控制和防治的事件,典型“例外事件”包括森林火灾、沙尘暴等,但不包括空气滞留、气象条件逆温、高温或少雨的气象事件或者污染源导致的空气污染事件。

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估、考核和排名过程中剔除沙尘天气过程的影响,客观评估和反映大气污染治理成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定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二)《沙尘暴天气等级》(GB/T 20480-2006);

  (三)《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

  (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2014〕64号)。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一)沙尘天气

  指风将地面尘土、沙粒卷入空中,使空气混浊的一种天气现象的统称,包括浮尘、扬沙、沙尘暴、强沙尘暴和特强沙尘暴。

  (二)沙尘天气过程

  有沙尘天气的发生、发展、消失的天气过程,包括浮尘天气过程、扬沙天气过程、沙尘暴天气过程、强沙尘暴天气过程和特强沙尘暴天气过程。

  (三)绿洲城市

  指在干旱区以绿洲为依托,在绿洲中形成和发展的一类城市。

  四、沙尘天气过程对颗粒物浓度影响剔除条件

  (一)当沙尘天气过程中沙尘源区城市PM10小时浓度持续2个小时超过600微克/立方米或持续1个小时超过1000微克/立方米情况时,可以剔除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区域范围内源区城市及下游城市颗粒物监测数据。沙尘天气过程影响范围依据卫星遥感监测结果、公开发布的沙尘天气信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等信息确定。

  (二)对沙尘影响较大的绿洲城市,剔除沙尘集中发生时段城市颗粒物监测数据。

  五、数据处理及统计方法

  (一)影响时段判定

  (1)起始时间判定

  沙尘天气影响起始时间可采用两种方法确定:

  (i)城市PM10小时平均浓度大于等于前6个小时PM10平均浓度的2倍且大于150微克/立方米作为受影响起始时间;

  (ii)城市PM2.5与PM10小时浓度比值小于等于前6个小时比值平均值的50%作为受影响起始时间。

  (2)结束时间判定

  以城市PM10小时平均浓度首次降至与沙尘天气前6个小时PM10平均浓度相对偏差小于等于10%作为沙尘天气影响结束时间的判定依据。

  (二)受影响时段数据统计方法

  当城市任一时段受沙尘天气影响时,该自然日内城市PM10、PM2.5日均值不参加年(季、月)空气质量评价、考核和排名,也不计入优良(超标)天数比例统计。

  六、其他要求

  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受沙尘天气影响情况需经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并同意,结果由相应城市向社会公布。

  在查验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以及统计数据获取率时,沙尘天气发生期间仍按照有效监测时段纳入统计。

 


  

© 2023 深圳市艾方立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6041684号-23